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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宣布开庭后,对方律师开始陈述。
“原告沈屿,现年二十岁。父母于八年前因车祸去世,原告由被告沈凝抚养。被告沈凝作为原告的亲姐姐,在长达八年的时间里对原告进行经济控制和情感控制,最终于两个月前断绝对原告的一切经济支持,并将原告从合法居所中驱逐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,对于年老、年幼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,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,情节恶劣的,构成遗弃罪。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——”
“反对。”
我的律师站了起来,声音沉稳,“原告沈屿现年二十岁,身体健康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,不符合‘没有独立生活能力’的法律定义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。原告已成年且具备劳动能力,被告对其不负有法定扶养义务。”
法官看向对方律师,“原告律师,你们主张的遗弃罪构成要件是否满足?”
对方律师推了推眼镜,“法官,我申请原告陈述。”
法官点头,“原告可以陈述。”
沈屿站了起来。
他今天穿了一件白衬衫,领口的扣子没系好,露出一截锁骨。
他的脸色很差,嘴唇干燥起皮,整个人看起来憔悴又落魄。
他看着我,嘴唇动了动,好半天才发出声音,“姐”
“请原告注意,称呼被告为沈凝女士。”法官提醒。
沈屿的眼眶一瞬间就红了,“我我只是想问问我姐问她为什么不要我了”
他的声音颤抖着,“爸妈走的时候我才十二岁,什么都不懂。是我姐养的我,我知道。可是可是这些年她管我管得太紧了,我做什么她都要插手,我交朋友她要管,我谈恋爱她也要管,我觉得自己像个犯人”
“后来我遇到岚姐,她对我好,她不骂我,不管我,我想要什么她就给我什么。我就觉得就觉得那才是我想要的生活。”
“我知道我做错了,我去找我姐认错,我跪下来求她,我说我会改。可是她说说她不要我了。”
他说到这里,眼泪终于掉下来,“她是我在这个世界上唯一的亲人了,她怎么能不要我了?”
法庭里安静了几秒。
旁听席上,有人低声议论起来。
林岚用手帕擦了擦眼角,做出一副感动又心疼的样子。
我面无表情地看着这一切。
我的律师站起身,“请原告回答我几个问题。第一,你是否已满二十周岁?”
“是。”
“第二,你是否身体健康,具备劳动能力?”
“是。”
“第三,在你成年后,被告是否曾为你提供过住所、车辆和生活费用?”
沈屿咬了咬嘴唇,“是。”
“第四,你目前在一家房产中介工作,是否有稳定的收入来源?”
“底薪两千”他的声音越来越小。
“两千元虽然不多,但已能证明你具备基本的生活能力。法官,我的当事人沈凝女士在原告成年后,依然为其提供了大量的经济支持,直到原告因个人感情纠纷主动与被告决裂,并当面表示‘不稀罕’被告的任何资助。在这种情况下,被告停止经济支持的行为,不构成遗弃。”
庭审持续了将近两个小时。
最后,法官宣判:沈屿的诉讼请求不成立,驳回起诉。